“在世界經濟危機下,融資難是阻礙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救一把企業就活了,沒有流動資金企業就死了。”全國人大代表、市工商聯副主席吳江林昨天提交議案,建議我國儘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放貸人條例》(下稱《放貸人條例》),讓民間借貸合法化,拯救眾多在金融危機下陷入困境中的中小企業。
僅5%的民企能貸到款
“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主要是依靠自身的內部積累,許多中小企業的自籌資金在完成了前期技術的原始創新,或者研製出創新產品雛形之後,資金已經用完,企業要從技術研發到產品化、再到產業化,就必須進行融資。”吳江林說,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門檻較高,使得中小企業出現了融資難的局面,因此眾多中小企業選擇了民間借貸。
他說,我國民營企業近80%的資金需求來自於自我積累和民間融資,在銀行能貸到錢的民企只有5%。他說,在江浙等民營經濟發達的地區,民間借貸興盛已是公開的秘密。
規範放貸堵住地下錢莊
吳江林認為,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將是規範民間借貸的創舉。“央行在2008年二季度發佈的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提出,應加快我國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立法進程,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引導其‘陽光化’、規範化發展。”他說,這份報告首次正式提出,“應著手為民間借貸提供更好的法制環境,形成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和諧共生的環境”。
他說,《放貸人條例》重在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是對其私有財產使用權的尊重,它的制定將使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得到確定,“更重要的是,規範的民間借貸堵住了地下錢莊等非法資金管道,使民間金融在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真正發揮其作用。”他說,雖然目前各地都已推出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但由於目前我國沒有任何關於小額信貸的法律法規,開展了10來年的這項業務機構都沒有得到合法的地位,小額信貸公司很難吸引到資金。
“民間金融游離於法律和監管之外,除了滋生高利貸等問題外,還使中國人民銀行缺乏民間資金的運行資料,貨幣政策的效果部分被民間借貸抵消,不能很好地達到宏觀調控目標。”他說,給予民間放貸機構合法地位,將其納入正式監管,由工商部門負責註冊管理,其放貸記錄全部納入央行的資訊系統,已是勢在必行。
讓個人通過放貸理財
他說,民間借貸限制較少,如對借款人沒有年齡和用途限制,借款人只要有真實需求,有收入來源,有抵押物,就可以申請貸款,一般在其房產抵押或汽車質押等通過驗證後,3-5天就可拿到款項。
“對於一般市民而言,除了存款、買基金、股票,今後可以多一個理財途徑,那就是將私有資金合法自由放貸,在商定的利率內收取利息。”他說,假如投資者放貸20萬元,按每年8%的年利率計算,一年就能獲取16000元的利息收入,而放貸的合法化,將進一步降低放貸的風險性,成為一個相對比較安全的理財途徑。
吳江林的議案建議:儘快出臺《放貸人條例》,可以讓“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人、個體工商戶等形式存在。他說,可以參照《香港放債人條例》,除對放貸主體、放貸對象、利率等做出規定外,還將對放貸人的索債方式、貸款宣傳等方面做出規範。對放貸人的監管可以交給省級地方政府負責指導和管理地方金融機構的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