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關注已久的民間借貸問題,有望獲得重大突破。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我國將加快制定“放貸人條例”,明確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主體的法律地位。專家認為,此舉將改變民間借貸游離於正規金融市場之外的狀況,引導其“陽光化”、規範化發展。
民間借貸市場前景廣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作為我國信用體系中的一種非正規信用形式,因一直沒有合法身份而不得不處於地下活動狀態。2006年9月出爐的《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報告》稱,近年民間借貸總量基本維持在GDP的6%-7%水準,我國民營企業近80%的資金需求來自於自我積累和民間融資。有調查稱,中國民間流動著總額高達7000億至8000億元的地下信貸資金。
去年以來,民間大額借貸市場更是日趨活躍。央行本月12日公佈的金融資料顯示,1月末我國人民幣各項存款餘額達到48.16萬億元,同比增長22.98%。這一不斷攀升的存款總量也從一個側面顯示民間資金日漸充裕,民間借貸市場發展前景廣闊。
法律規範監管有必要
目前,我國民間借貸融資管道及形式多元化。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集股)、私募基金、資金仲介外,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自發性金融與產業協作組織等機構也參與民間借貸。
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民間借貸與生俱來的高風險性也有所暴露。去年7月發生在浙江義烏的金烏集團董事長張政建失蹤一案,就是民間借貸風險的集中體現。總體而言,游離於監管之外的民間借貸,存在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及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
正因為如此,國家及時出臺《放貸人條例》,以法律的形式對民間借貸予以規範,賦予其合法身份加以強力監管,就顯得十分必要。
放貸必須用自有資金
事實上,目前的民間借貸是通過地下錢莊形式出現。“放貸人條例”今後出臺後,並不意味對民間借貸的全面鬆綁,而是規範引導符合條件的錢莊為融資人服務,使得民間資本“浮出水面”,產生積極效應。
據瞭解,“放貸人條例”未來將允許個人註冊從事放貸業務。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可開辦借貸業務,准入門檻參照今年央行發佈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並可能適當放寬。其中關鍵點在於放貸的錢必須是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借貸利率不能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
分析人士指出,這體現了國家對民間借貸審慎放開的態度———對民間借貸承認但並非“一放了之”,而是在承認之後嚴格監管,某種程度上是讓其“戴著鐐銬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