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律師:
朋友黃某借我的3萬元一直沒還(有借條),多次討要未果,我無奈於2個月前向法院起訴。前不久,法院開庭審理,我剛讀完起訴狀,法官卻稱因故宣佈休庭,再次開庭另行通知。請問,我起訴和第一次開庭時,未要求黃某還利息,再次開庭還能增加這一訴訟請求嗎?
讀者 陳權理
陳權理讀者:
黃某向你借貸並出具有借條,雙方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黃某有義務按約定向你償還借貸。關於利息的支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貸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的規定,如果當時未約定有利息,應視為不付利息,你不能要求黃某給付定期借貸的逾期償還前的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催告償還前的利息。逾期利息支付應按規定處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由於你在起訴和第一次開庭審理時未提出要求黃某支付相關利息的訴求,但因案件尚未審結,仍需另行開庭審理,你可以提出增加利息支付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