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採訪瞭解到,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金融危機的爆發,民間借貸數量激增,其中隱藏的風險也日益凸顯。據曆下法院統計,該院2006年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309件,2007年審結333件,2008年審結418件,2009年上半年就達到了285件,四年間的增長比率達到7.8%、25.5%、36、4%。其標的額增長比率更是達到了16.8%、214%、93.2%。案均標的額由10.3萬元升到39.5萬元。民間借貸已經由借款應急用於生活轉變成借貸用於生產、經營、發展經濟。
由於法律意識的缺失,一些借貸行為讓出借人陷入了風險泥潭難以自拔。曆下法院民庭法官王勇介紹,引發民間借貸糾紛的主要有四個原因:借貸合同簽訂不完善,利息約定違法,擔保不完善,對非法集資識別不清。
民間借貸一定要簽署借款合同,而不要僅僅以借條、欠條或者收條的形式出現。王勇介紹,在法律上,借條、欠條或者收條是有重大區別的。明確合同內容,對保護債權人的權利意義重大。
有些借貸人為了獲得高額收益,約定高額利息,這也為日後埋下了糾紛的伏筆。按照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還有一些借貸,借款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這也有違法律規定。按照規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貸並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