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顯而易見,民間借貸的隨意性、風險性容易造成諸多社會問題。
民間借貸這個作為自古就存在的經濟活動,有著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經濟高速今天民間借貸不僅廣泛在而且還展現出不一樣的性質,其中借貸式詐騙就產生了,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我們重點我們了解一下借款式詐騙和民間借貸。
一、行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如果行為人借款前已債台高築,或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職業,卻大量向人借款,則即使借款時有出具借條,仍可以判斷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採取了詐騙手段
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為了詐騙得逞,在借款時往往會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或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活動,或承諾高額的利息,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被害人誤信其能連本帶息還款。而在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往往會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和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無論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詐騙犯罪還是民間借貸糾紛,其最終結果都是因為行為人沒有歸還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不能歸還的結果只能是由客觀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經營虧損等,而詐騙犯罪中的不能歸還借款,是由行為人的詐騙他人財物的主觀原因所致,即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與不能歸還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四、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後的態度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或以各種理由搪塞應付,或轉移資金、逃避隱藏,拒不返還。而民事借貸糾紛的借款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後,會想方設法採取各種補救措施,以彌補和減少被害人的損失。(壹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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